■ 視點
  假如莫某果真被毆打致死,那麼打人者須負法律責任,難道90萬就可以使所有人的責任一筆勾銷?
  新華網記者16日從廣西桂林市公安局宣傳部門獲悉,針對廣西一家都市報報道,陽朔縣在押疑犯莫某在看守所內身亡,公安機關協議補償90萬元,並要求此事“莫張揚”一事,桂林市公安局已介入調查。
  如果陽朔公安局依法辦事,就該按照2011年頒佈的《看守所在押人員死亡處理規定》(下稱“規定”),與當地人民檢察院和民政部門分工負責此事的處理。不僅分別層報公安部、最高人民檢察院,公安局的死亡調查結論應報告同級人民檢察院,而且同級人民檢察院還應當對公安機關的調查結論進行審查。如果家屬對結論有異議或疑義,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進行覆議;仍有異議,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覆核。
  但是在報道中,不知是記者採訪的疏忽還是什麼情況,我們看不到當地兩級人民檢察院有何作為。如果當地兩級人民檢察院真在放任公安局“獨自負責”,則無疑是瀆職的。也或許當地兩級人民檢察院均認為,莫某真的是正常發病死亡,他們並不必要介入調查。
  而如果莫某真是非正常死亡,莫的家屬還有上訪和向媒體述說冤屈的救濟路徑。事情如果鬧到“上訪”、“截訪”、“媒體關註”,則不管莫某是否冤死,調查者必定淪為被調查者。這興許是當地公安局和檢察院最不願意看到和接受的現實,於是一個“幾全其美”、“皆大歡喜”的辦法出來了:陽朔縣公安局補償90萬元,條件是不管冤死與否,不能對外聲張這件事情。
  不過這個處理方案留給公眾很多疑問,假如莫某果真被毆打致死,那麼不管打人者是被押人員還是看守所幹警,均須負法律責任,主要管理人員還須負領導責任。而通過這個90萬元,難道可以使所有人的責任一筆勾銷?如果莫某是正常死亡,則公安機關何以能夠放任其家屬獲得不義之財?第二,這個90萬元從何而來?屬於國家賠償嗎?但報道中分明說的是“補償”。難道是相關責任人“集資”買罪?
  □任大剛(媒體人)  (原標題:不能讓90萬淹沒在押疑犯死亡真相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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